一、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月销售额未达到下列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城市3000元,县城、镇2800元,农村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城市2500元,县城、镇2200元,农村15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二)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交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此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三、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200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