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国税局 日期:2004-5-21 10:38:20 新闻阅读次数:
一、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1、纳税人的权利: (1)无偿享有税务机关税收宣传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享有税法知悉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3)享有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也有义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收到检举的税务机关和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4)享有申请减、免、退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 (5)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6)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7)享有控告、检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8)享有尊重和保护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9)享有申请回避权。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0)享有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1)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12)委托代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13)依法申请退回多缴税款权。 (1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征件。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3)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销毁。 (5)纳税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7)纳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8)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10)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公开税收政策法规
在办税服务厅选择适当的形式公开税收政策法规,让纳税人随时了解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及工作信息。有条件上公共信息网的国税机关,应建立公告库或者开办税收热线电话,及时向社会发布税收政策法规信息。此外,建立“企业办税人员”例会制度或者刊发“税收政策公告”等,为纳税人全面掌握税收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方便。
三、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1、公开岗位职责。办税服务厅设立岗位公开栏或建立服务监督台,公布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编号和具体职责等。办税服务厅要按上级规范化要求设置窗口,并将窗口职责公开。 2、公开办税税种及程序。在办税服务厅公开国税征管的税种。将办税服务程序(包括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批、领购发票、申报纳税和“双定户”停歇业申请审批等程序、手续)予以公告。 3、公开收费标准。在办税服务厅将上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取标准分项予以公告;新增、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时,要及时予以公告。 4、公开服务制度。办税服务厅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实行限时工作制,税务人员必须着装上岗、挂牌服务;将提高机关及窗口工作效能的各项制度:《岗位责任制》、《首问服务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否定报备制》、《失职追究制》、《同岗替代制》、《限时办结制》等予以公开。 5、公开个体“双定”业户税负。个体“双定”业户的税负情况必须定期公布。 6、公开“停歇业”情况。在办税服务厅将纳税人“停歇业”审批结果分行业,向社会公开。 7、公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检情况。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检的标准、条件、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公开稽查工作规范
以图表形式公开稽查工作流程。从严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不超过两次,税务人员实施税务检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事前送达《税务稽查通知书》(特殊情况除外),向被查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主动介绍自己的单位、姓名,耐心听取纳税人的解释。
五、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具体公开项目主要包括: 1、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2、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3、纳税申报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4、税款缴纳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5、偷、骗、抗、欠税处罚标准。
六、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公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精神,制定本部门税务干部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
七、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公布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建立《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登记簿》,发现情况及时报告,采取措施进行调查或处理。纳税人需要反馈意见的要认真给予答复。受理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的当事人,其工作实行处罚投诉或举报全程工作责任制,保证纳税人的投诉或举报认真落实。此外,要在办税人员较集中的场所设置意见簿,要在办税人员较集中的场所设置意见簿和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
八、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根据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税务干部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并向纳税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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